修改为:“享受国家和省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扶贫和采煤沉陷区易地搬迁等居民住房,” 5、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对下列事项作出书面承诺: “(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投入使用; “(七)验收不合格的, 六、对《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作出修改 1、将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 2、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增加一项,或者擅自拆除、改造、停止运行自动在线监测装置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重点扶持本地优良乡土树种的选育和推广。
” 3、将第四条中的“林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林业、渔业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作为第五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3、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建立人工繁育管理档案和资料统计制度, 11、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林木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